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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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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市局一早便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9.7交通肇事案的鉴定结果。

网上是一片哗然。

我能找到人做的鉴定,网上自然也有人做了。现在市局拿出这样一个速度偏低范围又扩得很大的鉴定结果来,自然引起很大的争议。

我和冯利金都被邀请到现场,冯利金现场拒绝在鉴定书上签字,表示不接受鉴定结果。

现场媒体很多,不少记者希望从这位父亲口中问出些什么消息,穷追不舍,我提前叮嘱过他,在现场他只说了一句话:

“我只想给我儿子讨回一个公道。”

事实证明,这句话煽动效果也实在是好。网上更换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呼声很响,到了不能忽视的地步。虽然我这里还没有找到韩家和这次北京的鉴定机构有什么联系,但好像也已经势在必行了。

谁知道变故陡生。

这临时变卦的还不是其他人,正是我的当事人冯利金。

下午的时候,我一面联系贺大问鉴定机构的事,一面和对方的陆律师进行交涉。主要就是来谈赔偿,我还是以冯利金的授意为准,主张不谅解。赔偿金额也还没谈拢。

中途就接到冯利金的电话,说不告了。

他的语气并不很好,像是哭过了,又很无奈。我倒不因为这个感到被冒犯,只问原因。

冯利金道:“我……我老婆跟我说,说,我们村里的人,都在骂,骂我们自私,骂我们忘恩负义……”

我能想到,是开发项目的事,又问:“所以你想和解了是吗?”

冯利金“嗯”了一声,又不说话了,听筒里传来压抑的哭声。

我都不知道说什么了。我当然不会因为这个指责他什么,就告诉他,我会在之前说好的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尽量多争取一点。

等他平静了,又告诉他,到现在这个地步,和解协议签不签都会走流程起诉。而且罪名还没定,量刑可轻可重。

我的建议呢,是和解协议、谅解书都尽管去签,刑期的话,我后面尽力去争取。当然,我还和他说明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说出来很多人都要不信,但对当事人还是要说清楚——真的没有什么地位,没有什么权利。

嫌疑人由警方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整个过程没有被害人照样可以走。唯一能实现的权利,就是还能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也就是争取点赔偿金。

就算不和解,其实我们也没有什么权利去争取刑期。

走到这一步,我一点也不感到意外。

在很多时候,被害人所受到的压力,并不比犯罪人受到的少。

最可悲的是,罪犯的人权很早就得到了关注,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了完整的权利体系和救助体系。看看刑诉法,几乎都是在讲被告的权利和对其的保护,提到被害人的却很少,实实在在的是一部“被告人的保护法”。

被告要争取诉讼权利,远比被害人容易。就算我科班出身,顺利通过司考,处理被害人的案子,也并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就好比这个案子里,舆论工具比法律工具好用得多,我都觉得,其实请律师不如请水军。

牢骚话不说了。

这边冯利金跟我说了要放弃,我再三确认过,就着手去做后面的安排。

事情重大,冯利金本人总要在场。等他来了,我们才正式开始。

和陆律师的和解可以谈了。赔偿金也很快谈妥。对方财大气粗是真的,金额上并不多讨价还价,最后拿了一个可观的数字,也承诺了对冯利金老家区域的开发。

不过没有立马签字。对于对方来说,当然是越快越好,但警方移送检察院这里还有变数,所以我压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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