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回 审判(1 / 2)
总算到了开庭的日子,魏衣被看守人员带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他还是那副茫然的表情,眼睛里没有一丝神采,如同牵线木偶一般机械地动作。
“现在开始由鹏城市南新区第一法庭审理20xx年第15243号案件,林小媛持枪伤人一案。”审判长敲下了法槌。
“嫌疑人林小媛,又名 魏衣, 20xx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地人,养父林孜。公诉人:徐嘉,鹏城市市检察院检察官,辩方代表人穆颖,鹏城市精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确认就坐后,审判长说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于20xx年3月20日持枪打伤被害人林某,在世纪公馆213号别墅内连开四枪,造成被害人林某深受重伤,生命垂危。”
“诉讼代理人。”
穆颖身着一身黑色的职业装配上白色的丝质衬衫,显得非常专业。“这是由鹏城市精神病院出具的精神状况鉴定书,我的委托人目前处于创伤应激状态,丧失行为能力,他的回答由我全权代理。”
“被告人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
“请问双方出示的证据与之前提交的一致吗?”
“有一点补充。”公诉人看了穆颖一眼,两人自大学期间就一直作为竞争对手,总有不扳倒对方不罢休的架势。
“那由公诉人先发言。”
“公诉方出示的一号证据:根据在别墅找到的凶器,经鉴定后为柯尔特“帕特森”转轮手枪,口径9,弹仓容量5发,发现时只剩一发在弹仓内,其余弹壳经弹道轨迹确认后是打在被害人身上。
据说这把枪是1836年设计完成投入大规模量产,当时产量约2000支。所以这把枪是名副其实的古董。经现场搜查确认,这把枪是属于被害人林孜的。”
证据2:当时侦察队的搜查官接到线报,当搜查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告持枪,被害人中枪倒地。此为当时现场多名搜查官的证词。
证据3:“现场搜出了13盘录像,均是被告遭受被害人虐待的影相,公诉方有理由相信,被告的杀人动机是由于不堪被害人长期虐待,开枪杀人。”
“以上。”
“诉讼代表人有新的证据吗?”
“有的。这是被告的精神治疗记录以及精神鉴定报告。”
“证据2,拍到被害人强行带走被告的视频监控。”
“证据3:被告行凶之前在别墅拍摄的视频影相。”
“还有没有补充的?没有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接下来是法庭辩论时间。”
“我要传讯何川。”何川就是何叔,自那之后,薛继平把他放了出来,又送进了警察局。
何川帮着绷带坐上了证人席。“你确定枪支是被害人的吗?”
“确认。”也不知是薛继平的威胁起了效果,还是为了保护魏衣,何叔难得开了口。
“他非法持有枪支?”穆颖问道。
“反对,问题与本案无关。”
“反对有效。”
何叔也不再开口。
“枪支是被害人的,说明被告并没有预谋而是临时起意,甚至是激情之下作出的反应。”
“接下来请辩护方发言。”
“为什么没有被人的伤情鉴定书?”穆颖走到公诉人面前,翻看证据列表问道。
这回换公诉方哑口无言了。
“没有伤情鉴定就认定我的被告人故意伤
人,公诉人会不会也太草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