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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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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十项标准均达标的植物个体可获得成为人类的资格。

第二条 在成为人类后的十八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人类资格复核。

第三条 人类年龄十八岁当日必须接受代价。

第四条 接受代价之前必须定时整理记忆。

第五条 成为人类的植物个体保有成为人类之前的记忆。

第六条 人类生命结束后,仍保有人类记忆。

第七条 监考官、代价授予者、行为监督员应由木兰纲、菊目、菊科、向日葵属下向日葵个体担任。

第八条 不能做出明确行为的,以模仿对象行为为准。

第九条 获得资格的植物个体只有一次成为人类的机会。

第十条 一切以维护人类与植物界和谐秩序为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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