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种方式(1 / 2)
这一顿给予卓正德的来自社会毒打, 何欢给的非常理直气壮。
首先, 从众多的实际案例来看,夫妻中一方打另一方, 被定位家暴的可能性无限接近于百分之一百。
家暴是违法的没错,可是它没有惩罚措施啊。
至于是否有犯了“故意伤害罪”的嫌疑。
——这个就要赞美我国法律的无微不至了。
他们创造了一个和这个罪名表现无比接近的,适用于家庭成员、同居情侣之间的罪名,名曰“虐待罪”。
什么是虐待罪?如果你在某度上问这个问题, 会得到一个答案,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上,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行为人主观方面, 实施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意图使被害人痛苦, 并不打算对其直接造成伤害或死亡。】
基于所谓“行为人”是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正常人类的, 并且所谓虐待方式是“殴打”基础上, 何欢认为这种区分相当滑稽。
我打了你, 但是主观上并不打算对你直接造成伤害?
那我打你的意图是什么?手贱?没事干?
殴打, 或者说是暴力, 只有两个作用, 一是威慑, 二是报复。
这两种作用的实现,是必须通过直接造成伤害来进行的。
——没有伤害,目的是不可能因为暴力达成的。
以某些家长对于孩子暴力管教为例,解析“威慑”的生成逻辑:
家长想要管教孩子=》孩子不听话=》打一顿=》听话了
为什么打一顿就听话?
因为会疼啊!
疼痛就是人类对于伤害的应激反应。只要感觉到了,势必就是有伤害的,多少而已;
而报复的目的就更加明确了,一定是伤害。
所以施暴者殴打受害者的目的,就是为了伤害他的肉体,以此来获得满足或者威慑对方。
这个逻辑是很明确的。
——至于为什么法律要特别给出这个矛盾的设定。
可能是为了照顾某些边缘爱好者?
以目前同性婚姻都没有合法化的国情来看,也不太像啊?
不过这并不妨碍何欢利用这个设定。
她打断卓正德四肢中的三个,又及时打了120。就是为了确保他能够沐浴在现代医学的光辉下,不会造成残疾的后果。排除掉这种可能,即便她痛殴了他一顿,那点伤势,可能连轻伤都够不上。也就是说,她完全不构成后一条。
前一条又是要持续性或者情节特别恶劣才成立的罪名。
——她完全有能力请律师把她洗的白白净净的。
其次,就算这之中出现了某些失误,她确实有了构成虐待罪的风险。
那在卓正德没有重视或者死亡的情况下,这也还是个非公诉罪名。
——她完全有能力让卓正德没这个能力去告她。
比如直接威胁卓正德,他要是敢告她,她就敢告他盗窃。盗窃她的婚前财产,或者和卓梅梅合谋盗窃苏家的公司财产。
——这个数目绝对是超过十万的。
要知道盗窃十万就已经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强度了;
而所谓“虐待罪”,重伤或者死亡,也不过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卓正德总不会连这点数都没有的。
除非何欢没了解过《刑法》,那么她还能有一定概率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她有伤害卓正德身体的意图,因此被判定位“故意伤害罪”。
——可她了解过。那么她自然会辩称:她的意图是让卓正德痛苦,并不打算对他造成直接的伤害。
甚至于,她还可以说,卓正德就是一个有特殊癖好的人,她这是在满足他的需求,给予他快乐。
她自己、围观群众、法官信不信,都不重要。
——只要卓正德无法证明她就是有伤害他的那种恶意,那这种说法就是成立的。
最后,哪怕他真的因为某些意外残疾了或者死了,大不了她就进去蹲着呗。
——反正最多不过七年,也就出来了。没准还能刷一波苏家父子的后悔值呢。
倒是苏良酬听说了自家女儿的彪悍举动,时时盯着卓正德,有点怕他要狗急跳墙。
但那边一直也没有传来类似于要告苏宝宝的意思,应该还是有点脑子的。
这一顿气出了之后,摆在台面上的问题自然而然地就是离婚。
苏良酬和卓梅梅,苏宝宝和卓正德。
——这两段婚姻在这件事情爆发之后,都已经走到尽头了。
考虑到财产分割、家庭成员的感受、可能带来的麻烦等问题,前一对暂时还在协商期。
但是后一对就完全没有这个苦恼了。
——第一,基于保护自家女儿、限制小白脸的目的,苏良酬当初是让两人各自都去做了婚前财产协议的。而两人结婚也不超过一年,因此也并不存在太多的婚后财产的纠纷。
——第二,当初被卓梅梅怂恿着要苏宝宝嫁人,本就是出于为她好的目的。
现在发现这不仅没有收到想要的效果,还差点把自家女儿推进火坑,苏良酬自然是不会在坚持要苏宝宝维持这段婚姻;
苏承嗣一直以来对于婚姻都是无所谓的态度,自然不可能要求苏宝宝维持一段她自己恶心的婚姻;